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合同
甲方(提供培训方):北京市融安消防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乙方(接受培训方):
甲方:
机构名称:北京市融安消防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客服电话: 4006336119
乙方:
学员姓名: 性别: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户口类型:☐农业☐非农业
文化程度:☐高中☐中专☐职高☐技校☐大专☐本科☐研究生☐博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尊重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需求,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培训服务内容
(一)培训项目名称:消防设施操作员
1.等级:☐初级:职业方向 ☐监控操作
☐中级:职业方向 ☐监控操作☐检测维修保养
☐高级:职业方向 ☐监控操作☐检测维修保养
2.课程类型:☐面授☐网络
(二)培训开始日期:
☐面授课程:以开课通知为准(如面授未开课,以产生网课学时为准)
☐网络课程:缴费成功之次日
预计结束日期:
☐面授课程:完成线下7日培训课程
☐网络课程:自报名日期三个月内自行完成学习
培训课时共计:☐初级面授42小时☐中级面授42小时☐高级面授60小时
☐初级网课27小时☐中级网课36小时☐高级网课47小时
(三)培训时间:
☐面授课程:上午 9:00—12:00,下午 13:00—16:00,每日共计6课时。
☐网络课程:线上观看0:00-24:00
(四)培训地点:
☐面授课程:学校指定校区 ☐网络课程:线上学习
(五)培训类型:☐全日制☐半日制(未设置)☐业余(未设置)
(六)培训方式:☐线下培训☐线上培训☐线上与线下培训相结合☐其他方式无
第二条 培训收费
(一)收费标准(人民币)
培训服务费合计: 元(大写:
元)
其中:
☐1.培训费:
元。
☐2.培训资料费:☐210元(初级) ☐240元(中级) ☐290元(高级),培训资料包括:培训教材(1套)、培训材料。
☐3.其他费用: 结业证费、手续费、服务费、设备使用费。
(二)付费方式(人民币)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付款:
R1. 年 月 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培训费用;
☐2. / 年 / 月 / 日之前支付培训费用的 / %,计 / 元;
/ 年 / 月 / 日之前支付培训费用的 / %,计 / 元;
/ 年 / 月 / 日之前支付剩余费用的 / %,计 / 元;
☐3.其他方式 /
(说明)。
(无第二、三项付款方式)
(三)收费渠道
☐银行转账 ☐支付宝 ☐微信 ☐现金 R其他 资金存管
甲方的培训服务费收费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自贸试验区国际商务服务片区支行
银行账号:0200080629200331329
支付宝账户: /
微信账户: /
其他方式: /
(四)培训费用保障措施
R资金存管 ☐其他 /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甲方有权收取培训服务费,有义务向乙方开具发票(包括电子发票)。
(二)甲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预付式消费领域监管要求开展相关培训活动。
(三)甲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配备与职业技能类培训项目及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及实训设施设备,配备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培训师资队伍,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甲方应严格培训过程管理,保证培训活动的连续性、稳定性及培训质量。
(四)甲方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适合自身的培训管理制度并在甲方培训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遵照执行,以确保培训活动顺利进行。
(五)甲方不得擅自改变培训方式、培训内容、培训计划等内容,如有改变需与乙方协商一致,重新订立合同或补充条款。
(六)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培训服务转让给第三方,不得擅自将乙方转交给第三方机构进行培训。甲方若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培训服务,应在合同订立前确保乙方知晓,同时在合同中明确第三方责任并共同签订合同。
(七)甲方若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培训服务活动,出现争议时,甲方作为实际收费主体,应积极妥善处理,对乙方投诉、退费协商等事宜应负全部责任。
(八)甲方须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甲方应保障乙方在培训场所的人身财产安全,如因甲方过失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甲方保证依法赔偿。
(九)甲方应当设置处理日常咨询、培训服务和合同争议的内设部门或者专员,并保障客服电话、在线咨询等沟通渠道畅通,确保本合同约定的培训服务项目正常履行。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甲方培训服务的权利。
(二)乙方应当按照与甲方协商确定的付费方式以及时限,向甲方足额支付培训服务费用。
(三)在有效培训期内,若乙方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培训,须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可按照相关培训管理制度处理。乙方无故旷课,造成培训进度无法完成,由乙方承担责任。
(四)乙方应当知晓并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培训管理制度,
自觉维护培训场所秩序,不得妨碍其他学员的正常培训活动。
(五)乙方应当自觉遵守培训场所的各种安全规定和疫情防控要求,培训期间如因乙方过失造成甲方或他人人身、财产、声誉损失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培训课程或培训账号擅自共享给第三方。
第五条 退费条款
(一)乙方在签订服务合同并完成付费次日起的7日内,并且培训活动尚未实施前,可以单方面无条件解除合同并向甲方申请全额退费。甲方应一次性按原渠道返还全部培训服务费用。
(二)因甲方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开班的,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主动退还乙方已交付的全部培训服务费。
(三)在培训活动实施过程中,乙方申请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费的,双方约定通过第 2 种方式退费。对于甲方已经为乙方提供培训服务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1.退还乙方尚未参加培训或尚未消耗课时所对应的培训费余额。
2.参加培训未达 50 %者,退还乙方尚未参加培训或尚未消耗课时所对应的培训费余额;
参加培训超过 50 %者,退还乙方尚未参加培训或尚未消耗课时所对应培训费余额的
10 %。
3.其他方式 /
。
(四)甲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退费款项按原渠道退还给乙方。甲方确实无法按原渠道退还的,需由乙方确认变更个人收款渠道。
(五)其他约定
1.甲方退还乙方的费用若因客观原因需延长时间,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2.就当前客观情况,甲方对乙方的培训服务内容仅限培训,不包含国家资格考试报名及考试等非甲方能力所及之事。
3.乙方如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课程学习,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第五条第(三)款第2项退费。
4.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甲方制度要求参与课程培训学习,若乙方因非甲方原因不按时参加课程,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参加结业考试,亦有权解除本合同,未参与的课时参照本合同第五条第(三)款第2项进行处理。
5.乙方委托甲方培训相关考试课程,如因乙方个人原因未交齐全国统考报考资料或不符合报考国考条件而无法通过全国统考报名审核或全国统考考试未通过均与甲方无关。全国统考安排非甲方培训服务内容,由乙方承担后果。
6.因全国统考报考政策变化导致乙方无法通过报名审核,或因考试教材、大纲更新导致乙方全国统考成绩不合格,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承担后果。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擅自变更培训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要求甲方退还剩余培训费用并支付剩余培训费
20 %金额的违约金(违约金应不超过造成损失金额的30%)。
(二)由于甲方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办学许可证过期,被吊销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被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无法继续向乙方提供培训服务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要求甲方退还相应培训费用并支付剩余培训费
20 %金额的违约金(违约金应不超过造成损失金额的30%)。
(三)甲方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中对培训师资和效果等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应当视为要约。相关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本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甲方所提供服务与上述相关说明和允诺不相符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要求甲方退还相应培训费用并支付剩余培训费
20 %金额的违约金(违约金应不超过造成损失金额的30%)。
(四)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擅自将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转给第三方或将乙方转交给第三方机构进行培训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要求甲方退还相应培训费用并支付剩余培训费
20 %金额的违约金(违约金应不超过造成损失金额的30%)。
(五)乙方擅自将本合同培训课程或培训账号共享给本合同之外第三方使用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停止提供培训服务,甲方在扣除剩余培训费
20 %金额的违约金之后,将剩余培训费退还乙方(违约金应不超过造成损失金额的30%)。
(六)由于乙方的原因,无法继续接受培训服务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因战争、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疫情等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双方按照实际履约情况协商确定合同终止的执行方案,包括退还费用、调整服务周期或调整服务项目等。
(八)其他违约责任
/
(说明)。
第七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请求消费者协会或相关行业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或者双方一致同意选择以下解决方式(单选):
☐依法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R依法向 北京市朝阳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约定
(一)收费标准
甲方收取乙方的培训服务费不包含全国统考的考试鉴定费用,全国统考考试鉴定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仅负责培训,向参加甲方结业考试成绩合格的乙方发放本校结业证书。
(二)培训须知
1.培训要求
(1)乙方提供的所有个人信息需真实有效,如提供虚假信息,自愿承担后果,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2)乙方培训期间,请每天带听课证到校。上课、照相、考试、午餐等均需出示听课证。
(3)上课时遵守课堂纪律,手机设置静音,无特殊情况不要随意进出课堂。
(4)乙方按指定时间到甲方制定地点照相,照相不再另行收取费用。若乙方未按时照相,需由乙方自行提供照片,照片不符合甲方要求将无法取得甲方印制的本校结业证书。
(5)乙方须按甲方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培训,并按时完成培训课程且参加结业考试。乙方若不能按指定时间参加培训需在开课前向甲方提出延期培训申请,无故不参加培训按旷课处理。若乙方因故无法按时参加课程的,须提前经甲方允许,若条件允许,乙方有权就缺课内容提前一周向甲方提出补课申请,未提出补课申请的由乙方承担因此产生的后果。
(6)按北京市规定教学楼内禁止吸烟。
2.培训内容
(1)培训内容包括:理论培训、多媒体教学、实操培训、实操实习四个部分。
(2)缴费完成可在缴费之次日登录甲方学习平台查看视频及题库。
(3)缴费成功后七个工作日甲方安排发放学习资料。
(4)面授课班型包含线下面授课程和线上部分网络视频课程。线下培训开始时间以甲方发布上课通知为准,发布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在公众号上发布课表、班级群发布开课通知、短信通知开课时间。如甲方未发布上课通知,乙方可先自主进行网络视频课程学习,培训课时按已学网络视频课课时计算。
(5)网络课班型仅限线上网络视频课程。培训开始时间以开通网课时间为准,乙方须按甲方教学安排在三个月内完成课程学习且完成结业考试。
(6)若乙方未按甲方教学安排规定按时完成课程学习或结业考试的,视为甲方已完成对乙方的培训服务工作,后果由乙方承担。
(7)乙方如需变更课程类型,请在自缴纳培训服务费起7个自然日内提出并完成变更,逾期将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一致方可变更。
3.学籍管理
(1)乙方自缴纳培训服务费成功后学籍保留两年,两年学籍期内乙方需按时完成培训,可凭有效证件按甲方安排免费参加考前串讲培训。
(2)乙方在甲方的学籍资料保留两年,超过两年学籍到期后,乙方如需继续培训学习需重新缴纳培训服务费。
(3)甲方于乙方在两年学籍期内参加国家资格鉴定考试双科成绩合格后终止对乙方的所有培训服务。
(4)学籍、相关培训服务内容及培训账号仅限乙方本人使用,不可转让、转卖、供第三方使用。若乙方未经甲方允许出现上述情况,甲方有权无条件停止对乙方的所有培训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面授、视频、串讲课程,题库练习等)并追究乙方相关法律责任。
4.结业证
甲方对乙方培训完成后,乙方须按甲方教学安排按时参加结业考试,通过理论、实操双科结业考试成绩合格后,甲方向乙方发放结业证书。乙方未按时参加结业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不予发放结业证书,视为甲方已完成对乙方的相关培训服务工作。
(三)全国统考
考试政策以“消防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网”、“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官网发布的最新标准为准。甲方对乙方的培训服务内容不包含乙方参加全国统考的所有事宜(包括注册报名、审核资料上传、缴纳考试鉴定费用、通知考试时间地点、国家资料证书发放等),全国统考的一切事宜由乙方自行完成并承担后果。
1.全国统考报考条件
(1)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及以上学历。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相应年限的工作证明。
2.国考注意事项
(1)报名:乙方需在全国统一报考官方网站(“消防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网”:https://xfhyjd.119.gov.cn)或关注“消防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网”公众号自行注册报考。报考是否成功、考试是否通过,乙方需自行承担后果,甲方不承担国考后果。
(2)报考状态:乙方需自行注册、登录全国统考账号查看国考报考及考试状态,甲方不负责通知关于国考的一切消息。
(3)考试:乙方考试需带身份证原件、准考证参加全国统考。
(4)补考:考试不合格的乙方需按照主考单位最新要求办理补考,补考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负责通知关于补考的一切消息。
(5)替考、作弊处理:以主考单位最新要求为准。
(6)成绩查询地址及国家资格证书领取
A消防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网:https://xfhyjd.119.gov.cn或“百度”搜索“消防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网”。
B微信公众号:关注“消防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网”。
第九条 生效方式
(一)本合同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或者双方采用合法有效的电子签名方式签署之日起生效,且为双方唯一、有效、完整合同。合同存续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文本。
(二)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签订补充协议进行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确认。
(三)本合同一式 两 份,甲方 一 份,乙方 一 份。
甲方(提供培训方盖章): 乙方(接受培训方签字):
甲方代表(经办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